四川师范大学“校友之星”评选办法
来源:新闻中心,责任编辑:管理员,发布时间:2009-10-14 11:10:00,已阅读526次
各校友分会:
为昭显母校的育人成就,表彰校友的杰出贡献,激励广大校友继续创业和在校学生努力成才,学校决定从2009年开始,每两年开展一次评选四川师范大学“校友之星”的活动。
一、表彰对象
曾就读于四川师范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和并入院校的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生、成教生、进修生等和曾在四川师范大学及其前身院校、并入院校工作过的教师、职工,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,均可评为四川师范大学“校友之星”。
1.获得国家级奖励者。
2.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国家部委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授予的其他先进称号者。
3.毕业后在边远、贫困地区工作满十五年以上者(含十五年)。
4.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。
5.在境外、海外创业有突出业绩及贡献者。
6.为母校建设或校友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。
二、表彰办法
1. 由各学院(所)、地方校友会提出名单(亦可由个人直接向学校申请),由本人填写《第X次四川师范大学“校友之星”登记表》(如委托他人填写,须本人签章),并连同获奖证书、证明材料复印件,报送校友总会审核后,报学校办公室审批。
2. 凡符合条件的校友,由学校颁发校友之星荣誉证书,并在《四川师范大学校友通讯》、《四川师大报》、四川师范大学网站等刊载名单及事迹,同时将获奖名单、事迹材料存入四川师范大学档案馆。
三、评选程序
1. 上年12月底,校友总会向各校友分会、学院(所)寄通知和相关材料。
2. 当年3月底,各校友分会、学院(所)将拟表彰的校友名单、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校友总会。
当年4月上旬,校友总会做好审核审批工作,制作证书,并通知获得“校友之星”的校友。
当年5月16日,学校对荣获“校友之星”的校友进行表彰。
四川师范大学校友会
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



